〔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川01民初35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北京光某公司系电影作品《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及“哪吒”“申公豹”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成都奇某科技公司、四川畅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将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用于其开发的游戏角色。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冻结两公司银行账户资金共计37万余元。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两公司承认侵权事实并同意支付赔偿款43万元。但因除被冻结账户资金外,两被告无其他周转资金,后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在执行立案前扣划部分冻结款项33万元用于履行赔偿责任,保留4万余元发放职工工资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收到申请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审执联动,明确审查要件、审执衔接流程、执行实施过程,在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后,要求当事人出具承诺书,确定不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情形后,作出执前扣划裁定,仅用5个工作日完成款项划转。【典型意义】在《哪吒》系列电影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 四川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在其开发的游戏中,擅自使用“哪吒”“申公豹”等人物美术作品形象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创新运用“执前扣划”机制,快速将保全款项划拨给权利人,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也快速弥补了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