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某(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新疆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袁田、曹闻佳、徐弘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胡宓、杜灵燕、徐婷姿】
案情摘要
原告欢某(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某公司)享有影片《误杀》和《疯狂的外星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新疆阔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阔某公司)运营某手机软件,向用户提供上述影片的付费播放服务。影片播放时,除台词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外,画面、配乐等部分均未有改动,画面中亦保留汉语和英语的双语字幕。欢某公司认为,阔某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就上述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尽管被诉行为已经停止,但阔某公司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阔某公司赔偿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构成合理使用的规定,在适用时应考量不同类型作品的属性,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涉案影片作为视听作品,其核心的独创性表达在于连续画面的选择和编排。阔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时,虽将台词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但仍完整呈现了全部的电影连续画面。在未获得欢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阔某公司仅以台词配音进行少数民族语言转换为由提供涉案影片的付费播放服务,有违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侵害欢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阔某公司赔偿欢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一审判决后,阔某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影片是由相关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阔某公司可以单独对语言文字部分进行合理使用,但该种合理使用不能延及涉案影片整体。阔某公司主要出于商业目的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虽将台词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但仍完整呈现全部连续画面,不构成合理使用。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汉译民文”合理使用的规定,旨在促进各族人民共享作品,推动各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与共同进步。本案对未经许可将电影配音转换为少数民族语言并提供付费点播服务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进行评价,明晰“汉译民文”规定的适用情形,厘清其合理边界,积极探索激励作者持续创作优质作品以丰富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著作权保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