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成都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合议庭:徐俊、马剑峰、张莹】
案情摘要
钉钉是阿某集团推出的企业级智能移动办公平台。原告钉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钉某科技公司)等经授权,享有第42类等类别上的“钉钉”文字和翅膀图形等注册商标使用权,有权提起侵权诉讼并获得法律救济。该等注册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在国内已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成都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某餐饮公司)等开设有钉一钉冒菜店等数家线上线下店铺,在店铺招牌、宣传展板以及被告上海汉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某公司)外卖平台线上店铺和部分食品产品上使用钉钉冒菜图文组合标识。其在使用其“钉钉冒菜”注册商标时,横向突出放大“钉钉”二字,并缩小“冒菜”二字竖向排列在“钉钉”的右侧。被告贺某与案外人就钉钉冒菜项目签订VI设计方案委托合同,载明要“借势营销”“利用品牌名所具备的市场背书,迅速打造知名度,带动品牌联想性”。两原告认为,本案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请求与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的侵权行为认定需以涉案“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于各被告非原样使用注册商标之时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上为驰名商标。涉案第42类“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可以获得在第29类、第35类和第43类涉案类别上的跨类保护。各被告在前述类别上的非原样注册商标使用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了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了该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两原告利益受损,侵犯了涉案“钉钉”文字商标和翅膀图形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一审判决:被告贺某餐饮公司、贺某等停止对涉案“钉钉”文字注册商标和翅膀图形注册商标的侵害,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驰名商标保护是在传统商标权基础上的扩张性保护,司法裁判往往需要站高一层、看远一步,以确保其符合商业伦理和公共政策。本案裁判提出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适用要服从于权利保护的价值目标,努力确保驰名商标获得充分有效的民事救济。驰名商标能否获得跨类保护,应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关联度和相似性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本案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