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某公司与广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一审: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3)赣0203知民初188号
二审: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2民终268号
【基本案情】
吴某2012年就《招财猫系列1》《招财猫系列3》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招财猫系列1》附图为多个形象的招财猫立体陶瓷摆件,《招财猫系列3》附图为五个不倒翁形象的招财猫立体陶瓷摆件;2018年8月31日,吴某就《祝愿猫》进行著作权登记,为六张平面招财猫画像。招某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招财猫系列美术作品在中国境内知识产权。广某公司在阿某网店销售卡通招财猫陶瓷摆件。招某公司认为广某公司销售的招财猫摆件侵害其美术作品著作权,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招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招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景德镇中院提起上诉。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为招财猫美术形象通过不同的配色,添加鱼、葫芦、花朵等元素,变造猫的手势和体态等,使之整体形象具有一定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对采用生活中较为常见且具有悠久历史的招财猫形象进行再创作的作品进行保护时,应当先剔除该形象中的公有元素或在先元素,对其保护范围进行限缩。否则,会严重损害广大使用和制作招财猫形象的民众的利益。《猫咪博物馆》书中招财猫的形象已有元素在本案中进行侵权比对时应当剔除,即组合成招财猫的脸部表情的下弯弧形的眉毛、弯曲的嘴巴等元素脸部形象设计不应列入侵权比对范围。纵观涉案权利作品,其具备独创性的部分集中体现为猫腹部装饰图案,猫手中所持道具,猫身颜色使用与搭配上而呈现的整体形象,以及有关猫身形态的各处细节处理。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在剔除公有元素后,各项元素细节及由各元素组合成的整体形象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诉侵权产品未侵犯上诉人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对日常生活中常见摆件—招财猫的独创性认定及侵权判定。厘定传统与创新之间的保护界限,尝试在个案中平衡保护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效防止当事人权利滥用,有利于维护商业市场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