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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实类美术作品独创性认定及侵权判定规则案

  【上诉人李某明与被上诉人珠山区某海陶瓷作坊著作权侵权纠纷】

  一审: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4)赣0203知民初195号

  二审: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2民终1258号

  【基本案情】

  李某明系《案头画范·李某明画荷花》图书作者,本案涉案美术作品为该图书第33页美术作品,李某明主张珠山区某海陶瓷作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图案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珠山区某海陶瓷作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查明李某明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虽在花瓣部分镜像相似,但在花蕊、荷叶、水草、昆虫等形状、元素运用、构图、线条、整体布局、色彩等方面上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李某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李某明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上诉人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具有独创性及独特的审美意义,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审法院在将上诉人的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图案比对时选取要素错误,未抓住上诉人作品的主要部分荷花来进行比对。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明根据自然界的荷花写生创作出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荷花部分由一朵盛开的荷花和一朵花蕾组成,上诉人李某明在线条、轮廓、盛开的荷花和花蕾排列组合及花瓣、花蕊、莲蓬的布局上体现了上诉人的个性选择和独特审美,符合独创性的构成要件,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上诉人陈述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是在自然界现有的荷花基础上,以写实的手法通过独特的线条和轮廓描绘形成,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来源于自然界的荷花,盛开的荷花与花蕾在颜色、形态、布局与自然界的荷花相比所作的创新较少,独创性较低,在将涉案美术作品的荷花部分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上的荷花比对时应更加注意细节上的差异。上诉人李某明主张应选取中间一朵盛开的荷花进行比对,该朵荷花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左下角荷花在花瓣数、花瓣形态、花瓣纹理、花瓣颜色、花蕊颜色、花蕊中间有无莲蓬均在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朵荷花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右上角荷花相比在花瓣形态、花瓣纹理、花瓣颜色、花蕊与莲蓬的比例均存在区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整体画面与被诉侵权产品图案相比,二者在元素编排、颜色填充以及比例的选择上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被上诉人珠山区某海陶瓷作坊不构成侵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陶瓷的沿革绵延几千年,在陶瓷上作画自古有之,陶瓷上绘画自然界已经存在的自然景观是常见题材之一,但囿于创作的题材单一,陶瓷创作作品浩瀚、陶瓷载体的空间较小,绘画写实类美术作品的陶瓷保护面临着是否该赋以著作权保护、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难题。本案例对写实类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认定采用了独创性有无标准,并且对于作品的局部画面符合独创性构成要件的承认了局部画面的独创性,但考虑到写实类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较低,在比对时更加注重细节上的差异,施以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上述规则厘清了怎样的写实类美术作品能受到著作权保护以及怎样的创新能避免被追究侵权责任的难题,鼓励陶瓷创作者激发创新活力、提高创作热情,创作出更多优质作品,繁荣陶瓷市场,守护陶瓷文化的传承与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