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厂与江西某公司、景德镇某公司、张某某、乐平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2民初77号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赣民终 4 号
【基本案情】
江西某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系“安牌”“安派”“安牌桃酥王”商标的注册人,安牌桃酥为其重点产品,荣获多项国家级荣誉。“anpai”商标于2004年由该厂注册获得,2014年失效。2022年,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获得“anpai”商标,2024年该商标转让至案外人。皇某公司从红某公司采购了1592斤散装小桃酥,从昌某金属采购了540个铁罐桶,在其仓库分装成“安牌”“中国桃酥王”成品后,销售至景德镇各超市。江西某厂认为皇某公司、张某某、红某公司、昌某金属侵害了其商标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对被告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02万元。一审中,张某某提出反诉,认为江西某厂侵害其“anpai”商标,请求判令江西某厂赔偿10万元。
【裁判结果】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皇某公司未取得授权,订购铁罐桶和桃酥后自行分装,并向商超销售,导致消费者误认混淆,侵害了江西某厂商标权。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明知法人实施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法定代表人意志,张某某与皇某公司属于共同侵权人。昌某金属未尽到审慎的核查授权的注意义务,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铁罐亦构成侵权。江西某厂构成对“anpai”标识的在先使用,其可以在原有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且张某某在本案立案后并非涉案“anpai”商标的商标权人,对张某某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结合各商超负责人的调查笔录陈述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结论,计算出侵权获利为24,532.2元。考虑到皇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此前经营的商户为江西某厂经销商,双方存在业务往来,明确知晓江西某厂的涉案商标,且故意采购与江西某厂产品高度近似的外包装,存在侵害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张某某及皇某公司以假冒的“安牌”桃酥按照正品销售到商超,让众多潜在的消费者在混淆的情况下购买;张某某明知江西某厂曾为“anpai”商标持有人,江西某厂在该商标因未及时续展而失效后仍在使用该标识的情况下,仍注册多个“anpai”商标;且其在本案立案时明知缺乏知识产权正当权利基础仍对他人提起诉讼构成恶意诉讼,其侵害知识产权情节可谓严重。对皇某公司及张某某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判令皇某公司及张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47,193.2元及合理维权支出8,000元,昌某金属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张某某的反诉请求。皇某公司及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江西某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生产的“安牌”桃酥为江西省特色名小吃,享誉中外。“安牌”是首批“江西老字号品牌”,连续荣获江西省著名商标。市场上逐渐出现仿冒“安牌”或者傍品牌的桃酥产品,严重影响了相关品牌声誉。本案判决,对具有侵权恶意且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顶格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严格保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声誉。此外,还明确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积极参与侵权行为的,应与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有力规制了市场上侵权人通过不断更换企业“马甲”实施侵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