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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某神酒厂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05知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川知民终342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古蔺县某投资有限公司系第5197213号、第29172469号青花郎商标的权利人,授权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前述两枚商标。2023年6月起,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先后在拼多多平台发现“青花粮·醉研”、“青花粮·小白瓶”酒等系列青花粮产品销售。产品标注的生产商为“泸州某神酒公司”,产品显著位置使用了“青花粮”标识。法院审理查明,青某粮酒业集团公司申请注册“青花粮”商标时,第5197213号“青花郎”注册商标已经处于驰名状态。“青花粮·醉研”酒、“青花粮·小白瓶”酒上使用的“青花粮”商标标识构成对第5197213号“青花郎”驰名商标的侵害,故判令四川省泸州某神酒厂有限公司、青某粮酒业集团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四川省古蔺某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0元。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省首例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对涉酒商标进行同类认驰并判令禁止使用已注册侵权商标的案例。法院通过适用“同类认驰禁用”规则,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并判令侵权人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及相关企业名称,承担赔偿及消除影响责任,实现了“权利确认+行为禁令+损害赔偿”三合一救济。通过对涉酒驰名商标的强力保护,精准打击了“搭便车”“傍名牌”等恶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