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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盘“傍名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华某公司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一审: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2民初81号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赣民终214号

  【基本案情】

  华某公司通过协议取得“万象汇”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并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万象汇”是华某置地开发的高品质购物中心。2020年8月2日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万象汇(XXXX)。“某某万象汇”小区楼盘系列标识牌、防控工程标牌、地下停车场指示牌、公告栏等有多处使用了“某某万象汇”名称。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诉侵权商标仅在请求保护的商标上加上公司简称,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品混淆误认的,构成近似商标。商品房开发、销售、宣传与不动产管理、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并存在特定的联系,应当认定两者构成商品与服务之间的类似。本案综合考虑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规模区域、主观恶意程度,再结合华某公司所享有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确定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华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32.4万元。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了涉案楼盘,是涉案楼盘的开发主体,故驳回华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

  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典型意义】

  “万象汇”是华某置地开发的高品质购物中心,该项目遍及全国,“万象汇”商标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识别度,在全国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在实际生活中,存在部分企业通过在商品房开发与销售中随意、故意使用“万象汇”商标标识,不仅会让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对良性的市场秩序造成冲击。本案的判决严厉打击市场上企业随意使用他人商标的乱象,不仅让侵权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对侵权者的赔偿力度,维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引导了行业的新风正气,最大限度服务繁荣了行业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