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小红书账号及平台开发者,《用户协议》载明:未经书面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运营的“经管新媒交易平台”“赞粉吧”“有号吧”等网站,有偿提供小红书账号展示、交易等服务。原告主张被告前述行为属于利用其现有账号资源和成果,通过获取交易机会谋利,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对小红书账号体系的管理、维护和运营,为其带来竞争优势,据此享有相应权益。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通过运营的网站提供小红书账号交易,构成对原告有关小红书账号运行管理机制与合法权益的损害,使得网络实名制落空,也会误导有专业信息需求的网络用户在认证账号被倒卖的情形下接收相关内容信息,损害相关用户的信赖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基于公共利益、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三者综合衡量,对未经许可为“流量账号”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规范互联网数据竞争行为,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和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