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基本案情】
河北某农业公司系“天赐麦1号”小麦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河北某农业公司通过视频平台发现某农资门市未经授权宣传销售“天赐麦l号”小麦种子,随后向当地农业农村局进行报案。农业农村局经调查后,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没收违法种子1983斤。后河北某农业公司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请求判令某农资门市和梅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15万元。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用于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某农资门市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法院认定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适用法定赔偿,判决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典型案例,行政机关在接到品种权人的报案后迅速调查并固定了证据,进行了处罚,品种权人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获得了经济赔偿。对植物新品种的联合保护,降低了品种权人的举证和维权难度,将植物新品种权的全链条保护和协同保护落到了实处。另外,我国种子法中规定的“农民自繁自用”是指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并不适用于进行网络销售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