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常州某股份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其认为浙江某光学公司制造、销售的手机镜头侵害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万元。浙江某光学公司则认为,常州某股份公司未证明被诉侵权手机中的镜头由其提供;且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已经生产、销售该型号镜头,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常州某股份公司的申请,裁定对浙江某光学公司生产的特定镜头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进行保全时,浙江某光学公司保安经数次电话联系公司相关人员后,始终拒绝法院办案人员进入该公司依法履行公务。办案人员反复释明妨害民事诉讼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地公安机关在接到办案人员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亦进行了法律释明,浙江某光学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无正当理由仍阻碍办案人员进行证据保全,该公司相关人员亦不出面接洽,持续时间长达1小时23分。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一、对浙江某光学公司罚款100万元;二、对叶某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倡导诚信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典型案例。浙江某光学公司系一家规模较大的专业光学镜头制造企业,其在本案之前已经起诉常州某股份公司,法院亦依据其申请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浙江某光学公司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后果及责任完全明知,其妨害法院证据保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处罚,明确了参加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的法定义务,维护了司法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