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苏某科技公司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张某、杨某某等曾在江苏某科技公司处任职。任职期间,张某、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许可,复制了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和开发文档,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形成被诉侵权软件并对外销售。江苏某科技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江苏某科技公司的申请,前往南京某技术公司经营场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过程中,因无法确认相关信息存储的设备,法院办案人员在被告相关人员见证下,对18台电脑进行了标号记录,拍照录像后带回法院。为了减少对南京某技术公司正常业务的影响,法院要求双方第二天即派人员至法院对保全电脑进行初步筛查,由法院组织,并且在被告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搜索并指出可能与被诉侵权行为有关的内容进行拷贝、固定。通过三天连续不断的工作,完成初步筛查,并将所有电脑及时退还给被告。经比对,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400万元。
典型意义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应当以有效固定证据为限,尽量减少对保全标的物价值的损害和对证据持有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案中,法院对被告18台电脑进行保全后,并没有按部就班地等待开庭后再进行侵权比对,而是第一时间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监督下对相关信息进行筛查,将保全的电脑中涉嫌侵权的信息拷贝固定,而后及时将电脑退还给被告。既全面、有效地固定了被诉侵权证据,为查清案件事实打下了良好基础,同时也关注到了被告经营的实际需要,体现了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