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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瑞士)公司与无锡某股份公司、扬州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瑞士)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其认为,由无锡某股份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扬州某科技公司采购的被诉侵权数控金刚线切片机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享有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2018年1月24日,某(瑞士)公司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无锡某股份公司辩称,其正处于上市审核阶段,本案诉讼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影响上市进程,存在恶意诉讼之嫌。

  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据原告申请前往扬州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设备加贴封条,拍照录像,并作了相关笔录。法院充分考虑到无锡某股份公司处于上市审核阶段的实际情况,在较短的时间内即组织双方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比对。法庭辩论终结后,某(瑞士)公司在审理中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未予准许。2018年4月16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瑞士)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相关行为人针对公司上市审核阶段而发起的知识产权诉讼越来越多,而其诉讼的真实目的往往并不是保护创新。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被告正处于上市进程中,在证据保全固定技术事实的基础上,加快审理速度,对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的撤诉申请,作出不予准许的裁定。并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作出判决,有效防止了知识产权诉讼成为相关行为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保护了即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