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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与如皋某书刊机械公司、南京某印刷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系涉案专利权利人,其认为如皋某书刊机械公司生产的书刊装订设备中书芯翻转系统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南京某印刷厂使用了如皋某书刊机械公司生产的该书刊装订设备,该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根据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申请,前往南京某印刷厂的经营场所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不停机的方式,对该设备的相关技术特征进行拍照取证。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法院证据保全所拍照片反映了被诉侵权装置的全部技术特征,并基于法院证据保全所拍照片发表了比对意见。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并进一步达成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协议约定如皋某书刊机械公司以5万元/台的价格向南通某机械制造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及时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证据保全过程中,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停机保全的方式,一方面有效解决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尽可能降低了保全措施对南京某印刷厂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为后续的案件审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仅就一审判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且进一步达成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由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对立双方变为生产经营中的专利合作双方,如皋某书刊机械公司由违法侵权人变为涉案专利权的合法使用人,权利人也充分实现了专利的技术价值到市场价值的转换。本案实现了从侵权诉讼到专利许可的“无缝对接”,对鼓励发明创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做实“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双赢多赢共赢”现代化审判理念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