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备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搭建、经营、管理侵权影视网站,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影视作品。案涉侵权影视网站数据库中的作品数量多达258341条,经著作权人认定,李某侵权影视作品4131部、彭某危侵权影视作品4125部、郑某侵权影视作品4102部。李某、彭某危、郑某在侵权影视网站手机端挂载色情、赌博等广告,以虚拟货币USDT收取广告费,再将USDT在交易所出售后分赃,非法所得李某222万余元、彭某危184万余元、郑某126万余元。公安机关扣押13266.1USDT。李某退赃96.8万元,彭某危退赃100万元,郑某退赃78.6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李某、彭某危、郑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均超过2500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李某具有立功、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彭某危、郑某具有坦白、主动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赔偿部分权利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对李某、彭某危、郑某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并处罚金210万元、180万元、12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性在于以USDT(虚拟货币)收取广告费的方式获利。USDT虽然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支付,但是USDT不具有流通性,如何确定USDT的价值是认定本案违法所得数额的关键。此时,可以根据USDT主流交易所的汇率进行折算,最终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实现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这样既符合法律的实践精神,亦顺应网络时代打击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