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古某公司拥有的“古某”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及较高品牌价值,“古某”商标系驰名商标。2023年7月30日,古某公司的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到某商贸中心,以840元价格购买“古某”白酒一箱(4瓶)。经古某公司鉴别,该“古某”白酒与正品不符,系侵犯古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此外,某商贸中心曾于2021年实施过侵害古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双方于2021年8月9日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确认其赔偿义务及侵权事实。古某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人再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主观恶性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某商贸中心重复实施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可以另案的调解金额15000元作为赔偿基数,按照该基数的一倍标准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决某商贸中心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古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840元。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率较低,其中最主要原因在于证明标准较高,计算基数难以确定。本案以权利人与侵权人前次诉讼中的调解金额为基数,解决惩罚性赔偿适用难的问题,强化了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操性,提高了恶意侵权的代价,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