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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龙、高某华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情况】

  2024年5月至8月,黄某龙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高某华并租赁场地,购买二手电动车轮胎及激光打标机、烫标机等设备,将翻新后的二手轮胎贴标假冒“康帕斯”“建大”“耐力可”“正新”“朝阳”5个品牌轮胎对外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轮胎876条,价值29207元;已销售140条,金额4890元,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4097元。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认定,涉案轮胎均为假冒商品。法院认为,黄某龙、高某华虽犯罪数额较小,但生产、销售以二手胎为原料的假冒电动车轮胎,其材质强度、安全性能等与正品差异显著,流入市场将严重威胁使用者人身安全,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综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黄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高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轮胎质量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和骑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身边的安全”重要组成部分。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坚持司法为民、精准打击涉公共安全领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典型案例。对于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假冒商品,即使非法经营数额较小或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仍需综合考量行为性质、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从严惩处,不宜轻易适用缓刑。人民法院坚持“安全底线不容交易、公共法益不可折抵”的司法立场,通过依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有力震慑试图以“小数额”“经济赔偿”规避实刑的侥幸心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对公共安全法益的优先保护和维护市场信用体系的双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