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5民初715、716号
【案情简介】
比利时尤某公司系第ZL201110242474.3号和第ZL201280023315.7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以在域外形成的检测报告为依据,指控江苏当某材料科技公司生产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当某材料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起诉讼中,尤某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超过1.1亿元。案件审理中,尤某公司申请就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专家组就检测方法举行了两次听证会,明确要求尤某公司提供涉案专利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淘洗+ICP法”成熟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案,并明确表示EDS法在本次鉴定中达不到精度要求,不可采用。但尤某公司未提供鉴定专家组要求的试验装置和方案,并坚持要求采用“SEM+EDS 检测”。最终,鉴定机构表示因现有条件不能满足鉴定要求,鉴定试验无法推进,决定终止鉴定。第一次鉴定终止后,法院依尤某公司申请再次启动鉴定程序,但因无法推进鉴定实验,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不能承接法院关于案件的鉴定委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尤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尤某公司提交的域外形成的检测报告并未依法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且所涉相关检测样品亦无法确定系江苏当某材料科技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尤某公司据此诉称江苏当某材料科技公司专利侵权依据不足。尤某公司就司法鉴定提出不符合本案实际的分析方法,并以此作为鉴定推进的前提,由此导致鉴定机构终止司法鉴定。因此,尤某公司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请缺乏依据。法院据此驳回了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本案裁判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在全球汽车产业加速电动化变革和电化学储能需求高速增长的趋势下,中国新能源电池及产业链企业凭借先发优势和产业优势,已经成为全球新能源电池市场的领军者。国内锂电材料头部企业积极出海,国内企业与跨国企业之间专利战迅速升级。本案中,法院准确运用证据规则,对于必须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形,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明确原告无法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技术比对的,构成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裁判有利于坚定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秉持“创新驱动、技术引领”的发展理念,引导锂电产业链企业加快全球化布局,助推企业将技术研发优势转化为专利“护城河”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