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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上海某研究所诉南通三某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闫某某、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等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902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19号

  【案情简介】

  上海某研究所为将碳化硅陶瓷技术产业化,在2013年以专利技术出资,和研究所科研人员闫某某以及案外人共同设立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从事碳化硅陶瓷的生产、销售,并陆续委派闫某某、杨某某等科研人员至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开展工作。委派期间,闫某某和杨某某与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也承担上海某研究所部分科研任务。2017年4月20日,闫某某擅自以杨某某配偶为发明人和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为“常压固相烧结碳化硅陶瓷异形件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19年1月25日,诉争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闫某某设立的南通三某精密陶瓷公司。上海某研究所起诉认为,诉争专利申请属于闫某某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归其所有。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则认为诉争专利为闫某某在其公司的职务发明,遂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提起诉讼,申请诉争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专利权权属纠纷包括专利申请权纠纷,究其实质是一种确权之诉,旨在平衡专利发明创造过程中作为资金技术提供方的单位和从事技术研发的员工等多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确定发明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属问题,应综合考虑诉争专利的真正发明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发明人在单位的本职工作、单位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情况、诉争专利的内容与发明人本职工作的关系等五个要件。本案中,基于上海某研究所在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对其与科研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作出了特殊安排,使闫某某与上海某研究所和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间形成双重劳动关系。根据现有证据,诉争专利申请系闫某某在上海某研究所的本职工作,并利用上海某研究所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故诉争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应为闫某某,专利申请权应归上海某研究所所有。

  一审判决后,南通三某精密陶瓷公司、上海中某新材料技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成果只有完成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本案裁判充分考虑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各方主体作出的不同贡献,精准识别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准确回答了科研机构以技术出资作为“技术投资人”以及支持科研人员到创新企业兼职期间所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问题,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有益借鉴。本案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的不当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在保护关键核心技术国有科研成果的同时,将科技成果的收益公平地分配给成果创造人,打通了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的“最后一公里”,真正让科技成果增值和让创新更有活力,对于重要基础技术领域的集体攻关、助力国家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获《人民法院报》整版报道,并获评2022年度全国法院技术类和垄断类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