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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浙江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件索引】

  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845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1号

  【案情简介】

  OpenWRT为通信领域的系统操作控制软件,适用《GNU通用公共许可(版本2)》开源许可协议(即“GPLv2”协议),其源代码可供软件开发者免费获取使用。苏州网某科技公司基于OpenWRT二次开发涉案“OfficeTen1800”软件,并于2013年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具体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对 OpenWRT 系统软件对应源代码进行增删、修改、调整而形成的软件底层系统,另一部分是与涉案软件具体功能相对应的新增源代码所形成的上层功能软件。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招募苏州网某科技公司前员工到苏州启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复制并少量修改涉案软件源代码,形成与涉案软件具有基本相同功能的软件。经鉴定,被诉软件与涉案软件源代码实质性相似。苏州网某科技公司以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公司及部分苏州网某科技公司前员工诉至法院。被告抗辩认为,根据开源许可协议,苏州网某科技公司应公开涉案软件源代码并免费许可所有第三方使用,因此无权主张他人侵害软件著作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基于OpenWRT开源框架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应区分不同情况。基于开源产品本身进行的优化及开发,应按开源协议确定其著作权归属,但基于开源产品之上进行的二次开发,开发者付出创造性劳动足以构成独立作品的,则享有自己的著作权。苏州网某科技公司涉案“OfficeTen”网关产品系统软件具有独创性且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构成著作权法项下的作品,应当依法获得保护。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 GPL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 GPL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与苏州启某网络科技公司无证据证明苏州网某科技公司通过GPLv2协议已放弃其就涉案软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享有的著作权,基于GPLv2协议提出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遵循比例原则,着重考虑苏州网某科技公司二次开发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OpenWRT系统软件的已开源部分,仅计算涉案软件中苏州网某科技公司有独创性表达的开发部分,确定赔偿金额为50万元。

  一审判决后,浙江亿某通信科技公司、苏州启某网络科技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开源模式是全球软件技术和产业创新的主导模式,准确把握开源许可协议约束力、合理界定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对于激励创新创造、促进软件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对基于开源软件二次开发形成的独立软件,开发者可就其中拥有独创性的部分享有著作权。本案裁判结果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二次创新成果的鲜明导向,明确在开源代码基础上研发的新成果应予保护,不必完全受制于国外机构单方制定的强制开源规则,为国内软件开发者吃下“定心丸”。本案为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开源社区树立了标杆,是我国软件开发行业的重要里程碑。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202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的知识产权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