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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动漫公司与某卫生用品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件情况】

  某动漫公司系《熊出没》系列动画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拥有熊大、熊二等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某卫生用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纸巾、卷纸等商品上使用熊大、熊二等美术作品和《熊出没》作品名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动漫公司案涉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作品名称经作者创造性劳动和大量投入后已经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与某动漫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将作品名称和角色形象用于日常清洁和卫生用品上,属于动画作品常见的衍生应用范围,某卫生用品公司擅自使用上述具有识别作用的卡通形象和作品名称,客观上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主观上具有利用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牟取商业机会的故意,已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某卫生用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50万元。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浓缩了作品的精华,是作品的核心要素,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背景下,作为关键商业标识,一方面知名作品名称体现“商品化权益”,具有强烈的司法保护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作品名称通常难以达到作品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导致实践中“搭便车”现象频发。本案创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仿冒行为的兜底条款,弥补著作权法的局限,规制攀附知名作品名称的寄生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竞争秩序,彰显司法对诚信经营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