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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海某会与某百货商行、某海产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件情况】

  “长海海参”依托辽宁省长海县独特的自然地理条件,以其优良品质在市场及消费者中形成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长海某会是第15879021号“长海海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核定使用于海参(非活)商品的第4904657号“长海”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某百货商行、某海产品店等未经长海某会许可,擅自在电商店铺及直播号名称中使用“长海海参”字样、头像中突出使用“长海”字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行为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和产地的作用,构成对案涉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其所售海参并非来源于长海县,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地、品质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判令某百货商行、某海产品店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某百货商行等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区域特色经济的核心知识产权载体和金字招牌,承载着区域地理资源优势和地方产品口碑。当前,网络电商业态蓬勃发展,“蹭地标”“搭便车”等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借机滋生,不仅严重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公信力,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更损害了合规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约了地方特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本案裁判坚守严格司法保护理念,精准划定司法保护范围,明晰网络商业场景中商标性使用的判定标准,依法严厉制止侵权行为,以有力司法保护筑牢区域特色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屏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与地方特色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