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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邓某甲、邓某乙、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知民初766号

  裁判要旨

  对于多个自由度上多变化状态微米级技术特征的技术事实查明,可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设置合理的中间量公式转化为毫米级多定值可测量特征的方法予以确认。

  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涉及微米级技术事实查明的典型案例。针对产品多个自由度上均具有多变化状态的微米级技术特征的技术事实难以查明的难题,技术调查官在技术比对过程中提出了一种通过设置合理的中间量公式转化为毫米级多定值可测量特征的方法,成功将难以直接比对的特征转化为间接可测量可比对的结果,该比对方法不仅得到原被告双方的高度认可,也减少了鉴定环节,有效缩短了审理周期。本案对多维度不断变化的技术特征查明路径进行了积极探索,提供了一种间接解决的新思路,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对类案处理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简要案情

  原告系涉案发明的专利权利人,其发现岳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邓某甲、邓某乙未经许可,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下实施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对原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遂诉至法院。经比对,被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收纳部与所述罩部件之间的间隙为所述扭簧的线径以下”这一技术特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可以确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收纳部与所述罩部件之间的间隙”应理解为罩部件内表面与栓主体铰接部端面的间隙。通过设置合理的中间量公式转化,即被诉侵权产品中盖体铰接部左、右夹持端面之间依次有栓主体铰接部、罩部件,盖体铰接部左、右夹持端面之间距离为A,栓主体铰接部左、右端面之间的距离为C,罩部件内表面、罩部件外表面的距离为E,盖体铰接部左夹持端面与栓主体铰接部左端面之间的间隙为B,栓主体铰接部右端面与罩部件内表面之间的间隙为D,罩部件外表面与盖体铰接部右侧夹持端面的间隙为F,B+D+F=A-C-E,经测量A、C、E及扭簧线径d的数值,取测量的平均值计算,得到测量结果A-C-E是否小于扭簧线径d来判断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经当庭分别三次测量,得到测量结果为A-C-E〈扭簧线径d。无论B、F间隙是否为零,D间隙都满足D〈扭簧线径d的关系,即被诉侵权产品收纳部与罩部件之间的间隙小于扭簧线径。故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涉及轴向上多个可变化且互相影响的微米级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在绕轴旋转方向上随旋转角度变化各自亦不断变化,庭审勘验中无法直接确认需辅助鉴定程序进行技术事实查明。面对几组在不同自由度上皆不断变化又互相影响且无法直接测量的特征,技术调查官通过数据规律初探,特征之间异同点的比较,最终通过创新方法,利用专业工具,设置合理的中间量公式计算得到接近于真实值的中间量,运用极大值比较法通过中间量进行间接比较,成功将无法直接比对的技术特征转化为间接可测量可比对的结果;提供了一种便于测量、可重复的技术事实查明方法,使得当事人在诉前即可自主进行技术特征的测量与确认,形成更为明确的争议焦点或促进诉前达成和解,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参考。

  (技术调查官:易云杰)


附判决:

原告某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某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邓某甲、邓某乙、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