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556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054号
裁判要旨
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需对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达方式进行比对。知识产权鉴定有助于查清原告主张权利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与被诉侵权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间的异同,但对于鉴定意见,法院应结合案件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囿于软件服务对象的一致性,数据库字段难免受客观条件制约,存在某些相同特异点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两软件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依据,源代码文字部分量化占比低亦不能直接认定两软件不同,应结合经鉴定所查清的软件具体代码、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的相似综合判定。
推荐理由
本案系技术案件中未能采纳司法鉴定意见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对计算机源代码的技术比对,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但本案技术调查官依据查清的软件代码的详细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事实,推出鉴定意见书中部分技术事实认定有瑕疵,据此作出的技术比对不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根据鉴定所查清的部分技术事实,结合技术调查官的技术比对分析后,确定相关技术事实,并以此作出相应裁判。本案积极适用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司法鉴定等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让鉴定意见回归证据属性,充分发挥多元主体技术查明叠加效应,确保案件审理高效便捷,进一步提升了计算机软件司法保护的及时性、有效性。
简要案情
2014年8月,浙江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将部、省、地市三级的交通监控视频平台统一纳入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的视频网关软件进行立项开发。2016年7月13日,原告成都某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成立,继续开发新版视频网关软件,并于2017年2月7日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戴某、徐某某、叶某某利用任职于浙江某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成都某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之机会接触立元网关软件,并将其带至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发行、销售与立元网关软件内容实质相同的软件。立元网关软件具有高度定制的特性,且被诉侵权软件功能、使用环境、操作界面与立元网关软件高度相同。原告认为四被告复制、修改、发行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包含有协议消息的文件存在于排除了来源于第三方文件的相同代码中,当然受到数据结构等项目因素及消息体解析、封包等效率因素制约,不同开发者的软件在总体结构、组织、功能、函数上会有一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但是具体到每行代码的详细结构、顺序组织、函数名、参数名、注释及详细代码行顺序均一致,除此之外,被诉侵权软件与立元网关软件存在大量相同源代码,各被告未对源代码相同之处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立元网关软件源代码包含有协议消息的文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系本案被告戴某、徐其某、叶某某实施的在编写软件时将立元网关软件的相关内容作为侵权软件内容的行为,其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戴某、徐某权、叶某敏实施了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遂判决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被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鉴定机构已就权利软件和被诉侵权软件的相似性出具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意见书中的相似比例结论和部分技术细节产生争议,在对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时,技术调查官发现意见书中部分技术事实认定有瑕疵,于是就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完整性和鉴定方法的合理性进行了验证。技术调查官通过进一步的代码比对发现,比对结果与鉴定意见书中结论存在差异,部分结论的准确性存在瑕疵;同时,针对意见书中的鉴定方法和比对工具特性,设计了测试实验,实验结果表明该鉴定方法不具备合理性。因此,其鉴定结论不具备参考性。鉴定机构根据以上情况对意见书进行了勘误。之后,技术调查官根据勘误后的鉴定意见书及软件代码的详细结构、顺序组织等方面的事实,出具了详尽的技术调查意见。最终合议庭采纳了该意见并作出了相应裁判。本案对鉴定意见的合理质疑,不仅确保了技术比对结论的准确性和专业性,还有效缩短了审查周期,大大提高了审理效率。
(技术调查官:胥明证)
附判决:
原告成都某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戴某、徐某权、叶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