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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知民初64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8号

  裁判要旨

  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不应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当中。

  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克服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典型案例,涉及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属于等同侵权例外情形的审查判断。对于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认定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一直是技术事实查明中的难点和痛点。技术调查官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后盾,根据专利的整体技术方案明确了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缺陷,以此作为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点,并依据发明构思梳理出专利权人为了解决该技术缺陷而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内涵,然后对权利要求中的核心技术特征作出实质认定。法院据此作出等同侵权的例外判断。本案对克服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的判定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类案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的审理思路。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长期专注于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的研发和制造,产品畅销全球。原告系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20年7月,原告在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义乌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台BD-LS22永磁变频空压机产品。被诉侵权产品的铭牌上标注了被告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驱动部件上印有杭州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冷却通道、横向油道的设置位置及作用,并未实现马达腔和压缩室的空间连通,而排油管虽然连接马达腔和压缩室,但单向阀的设置避免了流体返流到马达腔内部,即马达腔与压缩室的空间并未相互连通,二者处于不同压力下。被诉侵权产品中马达腔与压缩室之间通过轴封等密封部件实现了二者空间的相互隔离,其明显与涉案专利的发明构思相违背,该技术方案正是涉案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中的缺陷。而且采用“接触密封”与“彼此不密封隔离”两者的技术手段和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相同,不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涉及复杂晦涩的压缩机技术,技术调查官并未拘泥于惯常思维直接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理解其保护范围,而是首选通过积极的翻阅资料、询问技术专家,弄清压缩机的动静密封等相关技术难点,然后在此技术支撑下,依据专利的背景技术、说明书、附图等资料,从专利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还原其实质的技术贡献,并对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技术术语“彼此不密封隔离”给出准确而清晰的界定,据此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本案很好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对技术调查官自身而言,厘清了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时如何还原技术方案实质内涵的思路,为以后类案的处理提供了一种新模式。

  (技术调查官:姜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