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2698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55号
裁判要旨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侵害专利权纠纷虽然适用的技术特征的比对原则及方法相同,但二者的比对对象不同,侵害专利权纠纷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主张的已经授权且仍然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而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原告主张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比对。
推荐理由
本案属于被诉侵权的实施行为跨越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后,权利人一并就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和侵害专利权行为同时提出权利主张的典型案例。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与侵犯专利权纠纷二者的比对比象不同,本案专利申请公开时共包含八项权利要求,授权公告时共包含五十四项权利要求,原告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几十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告提出多项争议焦点。针对庞大复杂的权利要求,技术调查官将涉案权利要求进行了全面重新梳理,厘清了权利要求的体系架构,据此出具了逾万字的技术调查意见,对技术事实进行了精准、高效的查明。本案技术调查官对同时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复杂案件的技术比对进行了有益探索,进一步完善了技术事实查明机制,避免了冗长的司法鉴定程序,有力破解当事人维权成本高、审理周期长的难点、痛点问题。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系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被许可人。原告发现,被告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某用品有限公司制造的“旋转拖把”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同时具备专利的有益技术效果,显属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被告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某用品有限公司以经营为目的持续实施侵害专利(申请)权的行为,并通过某电商平台上的店铺长期持续在全国范围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占了专利产品市场,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是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中帮助被告实施侵权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以及追索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发明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利要求1、2、3、7、9-12、14-18、39、40、42、44-47、49-53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及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时的权利要求1、2、6-8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既落入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时申请人请求保护的范围,又落入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时的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为发明专利案例,涉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专利权纠纷。技术调查官凭借十多年丰富的审查经验,对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和授权公告文本进行全面的梳理,将庞大复杂的权利要求按照逻辑厘清体系架构,明晰两个文本的实质差异,为下一步的技术比对夯实基础。庭审中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辩,在明确发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和侵害专利权纠纷比对对象的基础上,技术调查官将比对引导至争议焦点本身,并对原告主张的几十项权利要求逐一比对,保障了技术调查有条不紊的进行。庭审后,技术调查官及时高效出具逾万字的技术调查意见,针对涉及的技术术语的解释、功能性特征等诸多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而详细的技术认定,为法院后续审判工作的开展和及时有效的推进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辅助。
(技术调查官:姜妍)
附判决:
原告永康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永康市某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