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知民初274
裁判要旨
对实际发明人的判断应当通过技术图纸的提供者、申请专利的技术资料来源、相关当事人的陈述、无实质性差异技术方案的比对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从而确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进而对涉案专利是否为实际发明人的职务发明作出精准判断,确定专利权的权属。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高新化工、新生前沿领域的员工离职后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确认问题。基于案件的自身特点以及专职技术调查官的技术领域等实际情况,法院引入了兼职技术调查官及专家辅助人对技术图纸进行审查、无实质差异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对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作出精准判断,法院依据技术调查官查明的技术事实,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依法作出了裁判。本案首次尝试引入化工领域的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调查,技术调查官作出专业的技术分析比对,为技术方面的事实查明提供了专业并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专利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与核心,对高质量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对高新企业创新创造的司法保护,达到了保护企业物质技术投入与保护鼓励人才正当流动之间的利益平衡,为行业技术的持续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本案裁判文书入选“2022年全国法院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优秀裁判文书”。
简要案情
阿某某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在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门负责技术研发工作,全面负责公司新产品、新技术、现有产品应用方面的研究开发及技术革新等。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现阿某某从该公司离职后,通过设立青岛A新能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B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公司或其妻子孟某名义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并使用前述技术与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合作对象合作相关项目。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向公安机关报案,阿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尽管不属于刑事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但系阿某某在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执行工作任务、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遂请求法院确认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属于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专利权登记的发明人为孟某,但结合孟某与阿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及在公安机关的相关陈述,孟某显然并非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对此双方亦无异议。对于阿某某、孟某关于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系杭州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的抗辩,杭州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设备图纸形成时间不明、来源不清、《销售合同》及采购清单未载明技术方案且无对技术方案的约定,阿某某、孟某所称杭州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亦不明确,尚不足以证明涉案技术方案来自于杭州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故上述抗辩不成立。阿某某、孟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多次陈述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阿某某,青岛某科技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涉案专利联系人为青岛B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阿某某。阿某某、青岛A新能源材料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当庭明确(2020)浙01知民初755号(以下简称755号案)案件中专利的实际发明人为阿某某。经比对,涉案专利与755号案件中所涉专利的技术领域均系溶液萃取的分相装置,均系为了解决相同的问题,两者的技术方案高度相关,工作原理完全相同,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结合阿某某、孟某在本案中先后称实际发明人为刘某某、杭州某环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相关陈述自相矛盾的情况,认定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为阿某某。涉案发明创造作出日距阿某某离职时间在一年内,阿某某自2016年2月开始担任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研发部经理助理,2017年2月开始担任“企业研究院研发五室主任”,期间负责并参与离子液体合成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当雄措盐湖提锂项目。经比对,涉案专利与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盐湖提锂项目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相同,工作原理相同,技术方案高度相关。因此,涉案专利系实际发明人阿某某在离职一年内作出,且与其在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遂于2022年8月26日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属于浙江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人作为兼职技术调查官第一次参与法院诉讼并协助合议庭解决技术事实方面的难点,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倍感压力。在诉讼参与的过程中,面对当事人双方的技术事实争议点,本人通过自身的新型化工材料方面的专业知识,对涉案的的技术方案进行了比对分析,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工作原理四个方面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判断,涉案专利和原告的相关项目的技术领域、技术问相同,技术方案高度相关,从而推定涉案专利是在原告提供的设备图纸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改进。最终,法院对于该技术意见全部予以采纳,并以此作出了相应的裁判。此次参与法院审理案件,对司法审判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工作也提供了新的思路,亦为有机会更多参与技术调查充满信心。
(技术调查官:段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