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原告某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2743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043号

  裁判要旨

  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可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案虽无证据直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在运行时的旋转方向与破碎方式,但据在案证据,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否定并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认定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

  推荐理由

  对产品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有关其使用过程中表现出的“动态”技术特征,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的难点。本案系涉大型机械设备的发明专利,被诉侵权产品本身无法呈现相应的技术特征,且庭审中不具备通电作业使其呈现“动态”技术特征,本案中,技术调查官通过庭审现场勘验,对静态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细致比对,对“动态”技术特征可能的运行方式进行分析判断,最终法院根据技术调查官查明的技术事实,以“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并依法作出裁判。本案对“动态”技术特征的比对方式进行了探索,明确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可适用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对类案处理具有较好的参考意义。

  简要案情

  原告公司是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其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为内壳,包括“内壳在破碎期间围绕其自身的中心轴线(CL)沿第一方向(R1)旋转”“内壳具有至少一个辅助破碎表面”“物体……在辅助破碎表面和外壳之间被挤压以及被压碎”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所保护的为使用前述内壳的破碎机。

  浙江某机械公司在某国际站上自我介绍为“从事知名品牌圆锥破碎机及其优质替换件(零配件及磨损件)制造、全球供应和经销的公司”,并展示有数款产品。原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浙江某机械公司公示的邮箱与其取得联系,签订合同购买了若干产品,随后提起诉讼指控所购一款破碎机内壳(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前述专利权,落入包括权利要求1等在内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依权利要求15指控浙江某机械公司构成提供侵权专用品的间接侵权。

  经比对,浙江某机械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存在使用过程中并非沿R1方向旋转,而是沿相反方向旋转;对物品的破碎是通过利用离心力甩出,而非挤压实现等区别特征。故不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侵权比对。对技术事实的查明同样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本案虽无证据直接表明被诉侵权产品在运行时的旋转方向与破碎方式,但据在案证据,其实际使用过程中沿R1方向旋转并通过挤压实施破碎的技术事实已经达到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可予以认定。理由在于:其一,浙江某机械公司在其某国际站网页中展示的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一致的产品描述为用于“某某圆锥破碎机”(破碎方式为挤压),而非离心式破碎机。其二,被诉侵权产品内外壳之间距离过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判定其无法通过离心方式实现破碎。结合其他比对事实,杭州中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及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相应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二、关于责任承担。其一,因原告公司无任何证据表明存在其他主体使用侵权产品实施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的事实,故对其以权利要求15主张间接侵权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其二,原告公司据以指控制造侵权产品的证据仅为线索性证据,对侵权事实达不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故此项指控不予支持。其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浙江某机械公司侵权获利或原告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考虑到浙江某机械公司在供货过程中自述侵权产品“做的比较少”“模具需要重新制作”等事实,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20万元。其四,本案侵权产品为矿用机械,体积重量大。原告公司为购买、搬运侵权产品先后雇用了货车、叉车、挖掘机等,为本案维权支出了较大成本。另考虑到本案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的难度,故对其5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宣判后,浙江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予以维持。

  技术调查官手记

  本案涉及重量达数吨的大型矿山机械运行过程中的“动态”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仅在用户使用时再现,在庭审比对时产品无法呈现,且该产品也不具备实际勘验的条件。技术调查部分主要围绕静态被诉侵权产品运行过程中的技术特征在无法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技术事实查明和探究。技术调查官从该类产品工作原理及运行过程中所需的必要特征入手,结合产品自身结构特点,寻找到争议焦点的突破口,通过技术分析以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对技术事实进行合理确认,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所采用的判断方式打破了常规思维,具有较强探索意义。

  (技术调查官:易云杰)


附判决:

原告某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