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网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14首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录音制作者权及相应维权权利。海某公司提供某APP的下载服务,湖北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她某信息技术公司共同运营某APP,通过其聊天室模块的听歌K歌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音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作为曲库资源方,向某云计算公司提供其中13首涉案歌曲;某云计算公司通过接口服务向某APP运营方提供涉案歌曲,除上述13首歌曲外,《冲动的惩罚》来源于音集协曲库。网某公司认为五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歌曲的播放、下载服务,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录音录像制作者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万元。
裁判结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网某公司的举证已形成完整的权属证据链条,依法享有涉案歌曲和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APP运营方向公众提供交互式的歌曲播放服务,侵害了网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音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无法证明其曲库资源具有合法授权,具有审查能力和条件却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构成侵权;某云计算公司就音集协曲库仅取得非交互式传播的授权,却向某APP运营方提供接口服务,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其就音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曲库向某APP运营方提供接口服务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某APP运营方主观上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亦无需分担维权合理开支。法院综合考量涉案歌曲知名度、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判决某云计算公司赔偿网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700元,音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7,220元。宣判后,某云计算公司和音某软件技术服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入选福建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案针对网络语音聊天室音乐服务这一新兴互联网业态引发的著作权纠纷,作出了具有指引性的裁判:一是明确在兼具“房主”“房客”角色的网络语音聊天室中规范提供音乐服务,需要同时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双重授权,清晰界定了新兴商业模式下著作权的权利边界;二是确立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标准,即结合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及控制风险的能力综合判断,为类似平台的合法运营提供了明确指引;三是遵循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明确善意侵权人仅需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且在维权合理开支可由主要责任方弥补的情况下,免予分担该费用,避免加重善意经营者的审查成本,有力护航了新兴互联网业态的良性发展。
一审合议庭成员:龚小兰、詹雪霞、朱梅君(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