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原公司)系第3957767号“云南红”文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成为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包括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等。高原公司认为,江西妙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方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在草本乳膏、冷敷贴等产品上使用“云南红”字样,系恶意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高原公司知名品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妙方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宣判后,妙方公司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以涉案“云南红”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基础主张权利,因此首先要对涉案“云南红”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驰名商标作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仅要求商标知名的“厚度”,还要求商标覆盖的“广度”。一个商标,要持续发挥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需要不断提升商品的质量和增加商标的知名度,以此获得更多公众或消费者的认可。经审查:涉案“云南红”商标的商品销售情况下滑;“云南红”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宣传情况已明显紧缩;鉴于上述“云南红”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情况,考虑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主要为酒类商品,相关公众的范围较为宽泛,再结合该商标近年来所获荣誉的情况,相关公众对“云南红”商标的知晓有一定的局限性。综合上述因素,涉案“云南红”商标已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由于涉案“云南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与被控侵权商品的类别不同,所以妙方公司在“云南红医用冷敷贴”和“云南红草本乳膏”上使用“云南红”字样没有侵犯涉案“云南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高原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涉案“云南红”商标在酒类,特别是葡萄酒类商品上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是“酒香也怕巷子深”,驰名商标要持续“驰名”,离不开商标权人长期和精心的维护以及推广,并由此获得更多公众或消费者的认可,焕发商标的生命力和延绵商标的赓续力。若因商标权人后期维护不力,商标的知名度和识别性就会有所降低,以致丧失“驰名”性,从而不能再要求进行跨类保护。本案通过对涉案商标是否仍持续驰名的认定,给予商标权人提醒和反思,只有不断注重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提高商标的知名度,才能让商标永葆“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