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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公司诉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天宝公司(Trimble Solutions Corporation)。

  被告: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天宝公司系涉案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天宝公司认为云南年冠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冠公司)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天宝公司依法享有著作权的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天宝公司的注册地在芬兰,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地在美国,中国、芬兰、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天宝公司提交的美国版权局的注册证书可证明天宝公司对Tekla Structures 2017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受中国的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法院依天宝公司的申请对年冠公司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在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过程中,年冠公司技术部办公室内的4台电脑因设有登录密码无法打开,在告知其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年冠公司的工作人员仍以联系不上使用人为由拒绝提供登录密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院认定该4台电脑里下载安装了天宝公司享有著作权的Tekla Structures系列计算机软件。年冠公司未取得合法授权,实施了对涉案软件的复制行为,侵害了天宝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年冠公司赔偿天宝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一审判决后生效,年冠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人民法院实施保全行为过程中,在向年冠公司释明其不配合证据保全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年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证据保全。虽然未能实际查到安装有被诉侵权软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或者妨害证据保全,致使无法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认定年冠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依法判决年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该案通过适用举证妨碍排除规则,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