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云南德商矿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云南德商矿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原告云南德商矿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商公司)系名称为“悬振锥面选矿机”发明专利的权利人,专利号为ZL20910263671.6。原告向公证处申请对指定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所附图片,三篇新闻报道中提及云南九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于2020年8月投资1500万对原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改造,增加28台悬振锥面选矿机。原告主张被告九州公司未经其许可,制造并使用侵害德商公司专利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遂诉至法院。根据原告申请,法院工作人员及原告一同前往被告经营场所,在被告法定代表人见证和全程参与下,对被诉侵权产品通过拍照、录像、测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全面覆盖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其中偏心构件虽组成方式不同,但属于利用相同工作原理起到相同的功能作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差异,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看属于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故构成技术特征等同。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未经许可,制造和使用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诉请,因原告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中已包含对被诉侵权产品未来实施许可的费用,故基于公共利益和节约资源的考量,对该项诉请不再予以支持。就经济损失而言,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价值、被告经营规模、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数量、被诉侵权产品继续使用所涉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和相应维权合理开支。宣判后,德商公司提起上诉。

  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本案在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将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比较、充分评判,论理清晰,对类似案件的评判具有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