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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广播电视台诉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广播电视台。

  【简要案情】昆明广播电视台在其综合频道开办民生新闻类节目“街头巷尾”。2009年7月14日,昆明广播电视台获准注册第52450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包括新闻记者服务等。之后,昆明广播电视台开办“8099999街头巷尾”微信公众号,并先后在“今日头条”通用信息平台、“快手”短视频平台、“抖音”短视频平台等开办官方账号。昆明广播电视台认为云南翠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美公司)将“昆明街头巷尾”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发布社会新闻及本地民生相关文章,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翠美公司构成侵权,并判令翠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宣判后,翠美公司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翠美公司在与昆明广播电视台第524507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1类服务中的“新闻记者服务”类似服务领域中,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为公众号“昆明街头巷尾”与昆明广播电视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翠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昆明广播电视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新闻服务领域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街头巷尾”节目由昆明广播电视台于2005年6月6日在其综合频道开办,经长期播出,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人民法院坚持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品牌打造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