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庆县八零原创手工银品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庆杨忆银楼有限公司。
【简要案情】鹤庆杨忆银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忆银楼)、鹤庆县八零原创手工银品店(以下简称八零原创店)均在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开店从事银匠工艺品加工和销售。杨忆银楼根据古代诗词作品的意境独自创作完成银手镯系列作品,即《银杏(素秋)》《兰花(兰华)》《小邹菊》《枫叶(相思)》《芙蕖(蝶恋花)》,并通过其抖音账号进行公开发表。八零原创店销售的五只银手镯分别与上述作品在花型、布局、图案上均相同,只是在条纹和花瓣上有细微的区别。杨忆银楼认为八零原创店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八零原创店侵犯了杨忆银楼的著作权,判决八零原创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5000元。宣判后,八零原创店提出上诉。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杨忆银楼主张的权利客体是其创作的《银杏(素秋)》等系列银制手镯,包括杨忆银楼设计的图案及其在手镯上呈现的整体形态。虽然银杏叶、兰花、小雏菊、枫叶、莲花等属于常见元素,但如何将这些元素运用在涉案手镯制作上并形成最终表现形态包含了创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艺术领域内的创作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符合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杨忆银楼独自创作完成涉案作品,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关于金银错技法的问题,双方均认可金银错技法属于传统技法,本案中杨忆银楼主张权利的并非金银错技法,而是其运用包括金银错技法在内的技法创作完成的涉案作品,因此金银错技法属于传统技法并不影响涉案权利客体是否构成作品的认定。将涉案作品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八零原创店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杨忆银楼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均在大理州鹤庆县草海镇新华村从事银匠工艺品加工和销售。新华村被称为“鹤庆新华银匠村”,处于鹤庆手工银器产业核心位置,鹤庆银饰锻制技艺主要流传于该村,这一技艺于2014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本案裁判准确认定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客体,将运用传统技艺创作完成的作品与传统技艺区分开来,对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给予法律保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发展提供实践参考,向社会传递诚信经营的价值理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