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以宣传销售化妆品的方式,添加上线和下线,按照下线的要求给上线提供货单和收货地点,发送收款码收取货款,再指示上线将假冒化妆品发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上多次销售大量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商标的化妆品。经司法审计认定陈某某销售金额为493373元。2020年3月至2022年3月,李某甲通过微信低价购进大量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品牌商标的化妆品,由李某乙以发快递、物流批发的形式销往甘肃、新疆等地。经司法审计认定李某甲销售金额为3079474元,李某乙销售金额为1829633元。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甲低价购进假冒兰蔻、香奈儿等品牌的化妆品后,结伙前往新疆、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肃州区、敦煌市、玉门市等地走街串巷进行销售。经司法审计认定娄某某销售金额为73804元。
裁判内容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陈某某、娄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导致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流入多地市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分别处以10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不同数额的罚金、并处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通过网络低价购进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高价卖出方式赚取非法利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网络工具虽然具有便捷、迅速、面广、隐蔽等特点,但绝非法外之地,本案警示欲利用网络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切莫抱侥幸心理,须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