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系专利名称为送料盒及切片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2021年10月24日,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与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全自动当归切片机一台7500元、手动当归切片机一台7000元、气动刀口一套1500元,通过转账方式向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支付款项16000元。
张某认为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产品,侵害了其送料盒及切片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诉请法院判令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合计1337482元,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理中,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与陈某某共同提出技术特征不同、公知技术不侵权及合法来源、诉讼时效抗辩。
裁判内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切片机送料盒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记载的技术一-对应且全面覆盖,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审理法院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为700000元。一审宣判后,岷县某中药材机械公司及陈某某不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仅体现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某一部件中,应向当事人释明明确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根据保护范围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指向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部件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依法明确权利保护范围,降低权利人的维权举证难度,通过酌情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有效发挥了损害赔偿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