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7年,甘肃某公司委托案外公司设计文冠茶内袋、礼盒、手提袋等包装,包装上使用“平步青云”字样。景泰某公司系该商品的销售商。
2022年,福建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平步青云”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福建某公司认为甘肃某公司、景泰某公司生产销售的平步青云文冠茶侵害了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内容
自银市自银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某公司在文冠茶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平步青云”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行为而非识别商品来源的使用,不构成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故未侵犯福建某公司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法院判决驳回福建某公司的诉请。
典型意义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行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本案对于依法规范商标使用行为、明晰描述性使用规则,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常识、常情和常理,依法维护诚信、正当经营的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一定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