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马某诉甘肃某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原告马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经营一家清真餐馆,系第14324009号“河沿”文字及拼音、图案的组合商标、第20705297号“河沿手抓”文字商标的商标权人。

  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被告申请注册了第30343399号“锦河沿JINHEYAN”文字商标(文字在上,拼音在下)。2020年8月11日,原告对被告的第30343399号“锦河沿JINHEY-AN”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1年5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8月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甘肃某餐饮公司取得了第42847213号“锦河宴”文字商标。2021年9月30日起,甘肃某餐饮公司已经更换商标,现使用“锦河宴”商标。马某诉请法院判令:甘肃某餐饮公司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内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甘肃某餐饮公司并未整体使用原告所注册两个商标中的任何一个,且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锦河沿JIN-HEYAN”标识与“河沿”“河沿手抓”标识相同或近似,亦未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马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的“锦河沿JINHEY-AN”商标与马某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且“锦河沿JINHEYAN”商标在宣告无效前属于注册商标,故一审法院认定甘肃某餐饮公司使用“锦河沿JINHEYAN”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适当。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主要涉及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的界限问题,其核心在于这个商标到底是区别商品来源还是区别商品的种类。本案中,二审法院对“河沿”紧密结合当地的地域性特点进行考量,认为属于相关市场的一种食品通用名称,进而认为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