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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介绍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87443号“国窖1573”文字商标、第1719161号“国窖”文字商标,核准的商品中均包含自酒。

  2020年年初以来,被告朱某在经营“某综合超市”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假冒“国窖1573”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销售,公安机关将被告朱某及案外人杨某抓获后,查扣“国窖1573”151瓶,经鉴定,不是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

  被告朱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朱某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朱某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赔偿数额参照“国窖1573”自酒正品市场零售价的四倍计算,判决被告共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904996元。

  典型意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国窖1573”在自酒行业内具有很高的品牌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被告朱某以低于市场价进货销售假冒“国窖1573白酒获取高额利益,侵权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所销售假冒自酒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侵权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属于严厉打击对象。该案例对审理类似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示范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