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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诉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三案

  案情介绍

  荷兰某集团公司系三种(“莱克思蒂(LEXTEEWS)”“莱克思柯(LEXH-CAEP)”“勒克桑尼(LEXANI)”)新玫瑰品种的品种权人。某农业(上海)公司系荷兰某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并与其签订了集团公司间许可协议,为荷兰某集团公司在中国的被许可人,被授权在中国生产、推广、销售包括以上三品种玫瑰在内的一系列玫瑰品种的繁殖材料,并被授予针对侵权行为享有以自己名义诉讼的权利。荷兰某集团公司、某农业(上海)公司发现兰州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荷兰某集团公司许可,擅自在其位于兰州新区建立的花卉产业基地大规模培育、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以上三品种玫瑰,遂以该公司分别侵害其三个植物新品种权提起三案诉讼,三案诉请的损害赔偿金、惩罚性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余万元。

  裁判内容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审判法官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确认涉案三玫瑰花新品种权属的基础上,通过支付三新品种授权使用费的方式解决纠纷,并预约双方签订2024年合作框架协议以约定未来花卉相关合作的具体条款。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法院充分考虑了案件涉外因素及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性质,更涉及兰州新区花卉产业发展的营商环境。法院在对案情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思路,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以支付许可费方式替代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不仅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推广,而且促成双方今后的合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