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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件索引】

  一审:惠山法院(2023)苏0206刑初69号

  二审:无锡中院(2023)苏02刑终203号

  【案情介绍】

  2022年3月初至2022年6月底,被告人吴某、李某怡、李某等人经合谋,由被告人吴某提供资金用于租赁厂房、联系购买部分机器设备、原材料,被告人李某怡、李某等负责制造由被告人吴某指定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香烟烟盒。其中,李某怡负责前期沟通生产事宜、提供部分机器设备;被告人李某全面负责生产经营、人员管理、运输活动等事宜;被告人刘某、周某系核心技术人员,分别负责调试制假机器,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印刷、调色、分切并进行指导和对假冒香烟注册商标标识自动模切、切纸并对模切、烫金等技术进行指导;被告人苏某协助刘某负责生产中的装拆印模、加纸、加墨、调墨;被告人廖某、任某、廖某某、张某负责生产中的印模、加纸、加墨、调墨、手动烫金、手动模切等流程;被告人程某、刘某分别负责协助被告人吴某与李某之间的接洽及监督生产等工作。各被告人非法制造假冒中华、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牡丹、红塔山、红双喜、南洋红双喜的香烟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600万余件。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李某怡、刘某、周某、刘某某、程某、廖某、苏某、任某、张某、廖某某等人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被告人刘某等7人被判处从业禁止,即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

  【案例价值】

  该案系我省首例打击全链条机械化生产假冒卷烟外包装案件。各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非法机械化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影响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效益及信誉,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同时,本案判决加大惩戒力度,适用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烟盒、烟标类生产和销售活动,从资格上限制情节相对严重的被告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对于遏制相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强的威慑作用。本案判决体现了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此类机械化非法生产注册商标标识罪,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权益,为创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