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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某公司与林某水果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双某公司系“双某”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林某水果店(经营者为林某)在其店铺门头、产品外包装及线上平台展示中,使用“双某草甘蔗汁”字样销售饮品,双某公司认为该行为突出使用了“双某”标识,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并消除影响。林某水果店及林某共同辩称,“双某草”是闽南文化圈对白凤菜的民间俗称,系中草药通用名称,其使用该字样仅为描述饮品原料,未突出使用“双某”,主观无攀附故意,不构成侵权。经查,《漳州常用中草药图典》《福建省优异农作物种质资源图鉴》等权威出版物均记载“双某草”为特定中草药名称,具有解热退火等药用功效。

  裁判结果: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某水果店及林某构成侵权并判令赔偿。厦门中院二审改判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应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性使用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本案中,“双某”作为药品名称与“双某草”作为中草药民间俗称,二者形成具有各自的历史渊源,分属不同领域;双某水果店使用的“双某草甘蔗汁”字样未突出使用“双某”,且同时标注了自身商标,其使用行为仅为描述饮品原料,并非为了区分商品来源;林某作为漳州本地人,使用该名称符合民间认知和市场宣传惯例,主观无攀附某药业公司商誉的故意,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双某水果店及林某的行为属于正当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双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商标权保护与民间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的冲突,作出了具有平衡意义的裁判:一是明确了商标性使用的认定标准,即结合使用场景、方式、主观意图、是否导致混淆等因素综合判断,仅为描述商品原料、功能而使用相关标识,未指向特定来源的,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二是强调商标权保护应兼顾历史渊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渊源的标识使用,不能简单以标识文字重合认定侵权,应尊重民间传统和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商标权过度扩张。本案的裁判既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闽南地区特色农产品品牌的发展,为处理商标权与民间公共资源冲突的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审合议庭成员:王思思、詹雪霞、邱福香(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