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
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
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裁判要旨】
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可以根据权利人请求,以涉案技术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
涉案技术秘密包括生产设备方面的技术信息时,侵权人利用技术信息制造侵权设备用于实施侵权行为,则侵权设备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也是侵权行为的产物与侵权工具。为消除技术秘密被继续披露、使用的危险,维护技术秘密的非公知性,有必要责令侵权人销毁技术秘密载体。“销毁”并非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仅是指采取诸如拆改等手段对生产线进行实质性改造,将设备所附技术秘密去除,使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的属性。
【基本案情】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奥公司)拥有“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以下简称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以下简称4020工艺)。翔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陈某某通过收买圣奥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窃取圣奥公司涉案技术工艺,并利用窃取的技术改造、新建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线,生产生产RT培司、4020防老剂。翔某公司因此被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相应刑罚。此后,该公司脱壳另行设立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某公司),由晋某公司及其临猗分公司在原翔某公司的厂房内,使用涉案生产线以及窃取的技术工艺继续生产侵权产品。在本案一审诉讼期间,翔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圣奥公司认为,陈某某、晋某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技术秘密,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销毁被诉侵权生产设备,连带赔偿圣奥公司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一审期间,法院根据圣奥公司申请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陈某某、晋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RT培司、4020防老剂,并查封生产设备和涉及RT培司、4020防老剂生产技术资料的纸质、电子等载体。陈某某、晋某公司拒不执行。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技术工艺有合理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构成技术秘密。陈某某窃取涉案技术秘密并使用,晋某公司作为翔某公司的接替者,明知涉案侵权设备系翔某公司通过贿赂、盗窃等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制造完成,仍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均构成侵权;陈某某为延续其侵权行为设立晋某公司,应当对晋某公司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陈某某、晋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设备,并对圣奥公司主张的赔偿额(包含损失20154万元及合理开支469542元)予以全额支持。陈某某、晋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额予以维持,并明确应当销毁侵权设备。二审期间,法院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陈某某、晋某公司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案例价值】
本案被最高法院评为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特点在于:一是技术秘密商业价值高。权利人技术秘密能够减少大量污染物的排放,并大大节省经营成本,属于世界领先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技术秘密,权利人系全球最大的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企业之一。二是侵权行为极其恶劣。行为人不仅通过收买权利人员工,窃取图纸等技术载体不正当获取权利人技术秘密,事后又申请破产、改换马甲设立新公司,新公司使用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侵权产品获取巨额收入。诉讼中,侵权人又通过破产管辖、以虚假诉讼为由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调查、转移主要生产设备等方式来阻碍案件办理,企图转移资产、逃脱责任。三是保护力度大。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设备,并全额支持2.0154亿元的赔偿请求,创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赔偿额的最高记录。同时对拒不履行法院作出的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给予顶格处罚。四是指导性强。本案中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中的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如秘密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审查标准,细化了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认定情形,对在先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等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尤其是明确了销毁侵权设备的适用情形及必要限度,指出“销毁”并非指物理意义上的消灭,而是指将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从侵权设备的实体上剥离,使得设备不再具有技术秘密载体的属性;在此过程中,还需要平衡在涉案侵权设备上同时存在的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案外人的物权之间的利益冲突。
因此,本案判决体现了对我国创造性程度高的技术成果加大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严重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更高代价的价值导向,充分彰显了法院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的决心和态度。本案堪称保护商业秘密的标杆性案件,具有教科书式的指导意义。
附判决:
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民事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