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文化公司
被告:某传媒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某文化公司是国内的新媒体版权提供商,取得多个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维权的权利。某传媒公司旗下的达人主播未经许可在某信息服务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上传了涉案影视作品的解说视频。某文化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侵害了其就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某信息服务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的运营者,使涉案影视作品持续传播,增加了其用户流量,抢夺了某文化公司的交易机会,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在受理本系列案件后,海淀法院通过对新收案件的繁简甄别流程,判断本系列案件属于平台间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批量案件,调解基础较好,故对该系列案件一并打包处理。一是统一集中送达,通过被告留存的统一送达地址,将该系列案件相关材料整体进行邮寄和电子送达,节省送达成本的同时缩短诉前化解周期。二是挖掘矛盾源头,通过与原被告双方的深入沟通,了解到在本系列案件之外,原告已取证被告平台其他相关侵权内容,并预备提起300余件诉讼。在此基础上为深入化解纠纷,就已进入诉讼和预备诉讼的案件整体沟通、批量化解。三是协同推进合作,在沟通中了解到双方分别作为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平台,亦存在洽谈合作的意向和基础,通过及时沟通、搭建桥梁、尽快推进,双方寻求了合作发展的共同点,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依托合作基础,在就已进入诉讼的案件及后续300余件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的同时,深入开展业务合作,共促视频行业发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数字经济时代下借鉴“枫桥经验”发展“诉源治理”机制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运用案件识别与繁简分流结合、集约送达与诉前调解结合、调诉确认和对接结合等知识产权“源头回溯”机制,以“治理”为本质、以“解纷”为目标,对已经发生的矛盾及时避免升级扩大,对尚未发生的纠纷源头遏制并协助化解。通过对案件精准研判、区分繁简、分流化解,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探索了平台之间的合作互通,探索“数智枫桥”新经验,不仅为诉源治理探索路径,也为行业共同发展和公共福利提升提供司法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