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海某公司系“某声”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涉案商标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具有极高市场知名度。伍某关联的八家公司在广州、曹县、厦门、九江、义乌等地的京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标注与海某公司“某声”系列商标近似标识的冰箱、冰柜等商品,侵权商品发货地集中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两处地址,且均以伍某电话作为统一发货联系方式,伍某还系上述发货地多家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曾因侵害商标权被行政处罚。海某公司曾就其中四家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并与一家公司达成和解,现起诉伍某及安某公司等,主张伍某为实际侵权组织者,构成共同侵权,请求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伍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5万元,安某公司就自身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安某公司销售的侵权商品与海某公司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构成商标侵权;案涉八家公司分布在广州、曹县、厦门、九江、义乌等地,在不同的地域均针对了海某公司的涉案商标进行了侵权,侵权行为类型同一,且发货地同一,其侵权行为具有组织性特征;伍某是案涉八家公司所涉及案涉侵权商品的统一发货人,实施了运输、邮寄侵权商品的行为,深度参与侵权行为的实施,发挥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与八家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涉案侵权行为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地域性,伍某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且其关联公司曾因商标侵权被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类似行为,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法院以海某公司冰洗产品毛利率19.11%为参考,结合侵权商品销量确定赔偿基数,支持二倍惩罚性赔偿,判令伍某赔偿海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5万元,安某公司就其中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明确前案已获赔的金额在本案执行中不得重复主张。宣判后,伍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针对职业性商标侵权人以“打一枪换一炮”的方式持续实施侵权的行为,作出了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行为内部联系、比对关联公司人员结构,穿透公司外壳锁定实际侵权人,明确了侵权链条中帮助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规则;二是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组织性、持续性、地域性及侵权人屡罚屡犯等情节,准确认定惩罚性赔偿的“故意”与“情节严重”要件,合理确定赔偿基数与倍数,为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参考;三是明确商标权人“由表及里”的维权路径具有正当性,依法认定后诉针对实际侵权人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划定了惩罚性赔偿执行中重复获赔的边界,为有组织的持续性商标侵权案件的裁判提供了示范性参考。
一审独任审判员:黄湧(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