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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络科技公司诉周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好省”APP是原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的一款电商导购应用,于2017年在开放平台上线,用户可以在该APP中领取主流商城的商品优惠券,截止2020年该软件累计下载量为2.68亿。被告周某为被诉软件“超好省-省钱助手”APP的开发者及运营者,该软件于2020年9月上架。原告主张“好省”软件经过其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的“超好省-省钱助手”软件与原告软件名称和图标相近,软件内容也与原告业务相同,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被告两款软件均为面向互联网用户的返佣类购物软件,二者功能相似、目标用户群一致,存在竞争关系。原告“好省”软件上市时间早于被告“超好省-省钱助手”,且“好省”软件下载量、用户量及使用量较大,并多次被媒体宣传报道以及获得多项荣誉,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好省”软件名称相近、图标相似的“超好省-省钱助手”软件,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故判令被告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6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经济、智慧社会加速演进,软件作为信息技术关键载体和产业融合关键纽带,在科技创新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软件行业的竞争秩序依赖法治保障,软件产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本案是涉网络软件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原告作为互联网创业公司,开发的手机移动软件凝结着企业智力成果,软件的标识、名称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承载了企业商誉,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告恶意仿冒权利人APP软件标识和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软件行业竞争发展良好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予以打击,有利于以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对护航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营造创新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