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超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及设备的研发、经营,其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被告金某曾在原告公司担任海外销售经理等职务,并与原告签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等,约定了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后金某从原告公司离职,担任被告某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相同。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主张,原告的客户信息是公司商业机密,金某在职期间有条件接触到上述信息,入职某新材料公司后,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向原告多个海外客户销售或推介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通过连续多年付费参加海外各国展会拓展维护客户,获取客户联系方式、购买意向、交易习惯等信息,以上信息无法从公开的信息资料获取,且能为原告带来市场竞争优势。金某作为原告前员工,有权进入原告公司系统获取客户名单,在明显知晓原告对于客户信息保密要求情况下,仍在离职前成立与原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某新材料公司,并于离职前后与原告多名客户联系,寻求并与上述客户达成合作。被告金某违反了保密义务,已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故判决被告金某、某新材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0余万元。
【典型意义】
更高技术的劳动资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条件,精密加工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能够有力促进生产工具迭代升级,对推动先进制造业壮大和生产力跃升至关重要。本案中,原告公司从事零部件精密加工产业,所生产的精密研磨抛光材料广泛应用于光通信、半导体、3C电子等尖端行业。原告公司通过联络、洽谈、投入成本与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据此积累的客户资源在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和商业价值,成为影响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要素。人民法院通过正确认定涉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妥善处理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有效制止了被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为企业的创新和投资创造安全、可信赖的法律环境,对促进包括精密加工在内的技术制造产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