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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盗版《新华字典》侵犯著作权罪

  【简要案情】

  2016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印刷厂印制或“串货”取得《新华字典》等多种字典、词典类图书,向北京、广州、大连等全国各地销售牟利,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624万余元。经鉴定,上述图书均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被告人谢某等人明知系盗版图书仍受雇佣帮助实施仓库管理、接货、送货等工作。被告人曹某明知系盗版图书仍受雇佣帮助对外销售。被告人王某等人明知从李某处进购的系盗版图书仍对外销售牟利。侦查机关在北京市和广州市扣押了上述盗版图书近27万册,总标价人民币1900万余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李某等八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121,715 元至40,000元不等的刑罚;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盗版图书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新华字典》等字典、词典是学生的常备工具书。本案被告人利用了工具书社会需求广泛这一特点,实施了覆盖对盗版图书加工、制作、销售等多个环节的犯罪行为,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并且跨省市、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不仅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该类犯罪进行及时有效全链条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重拳出击、依法从严惩治侵权假冒,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