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音乐著作权协会系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约对涉案82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集体管理。咪咕音乐公司是中国移动旗下的新媒体企业。中国移动用户开通彩铃业务后,在“music.migu.cn”网站搜索涉案 82 首歌曲名称,可进行彩铃订购及下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要求中国移动某分公司、咪咕音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25万元。法院认为,中国移动某分公司的彩铃业务系其与咪咕音乐公司的合作项目,二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分工合作方式提供作品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经授权取得的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参照音乐著作权协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收费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地人口基数上的中国移动彩铃用户数量、彩铃业务的资费标准、涉案音乐作品的现有热度、中国移动某分公司与咪咕音乐公司的使用目的和方式等情况,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82000 元。
【典型意义】
本案在分析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彩铃业务的性质和开通流程,认定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明确了移动通信网络运营商亦可作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主体。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法院查明原告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在全国多地分别提起诉讼并获赔,考虑其总体获赔数额不宜过分高于上述作品应当具有的经济价值,在原告明确本案索赔金额仅限于本地区移动公司彩铃业务侵权行为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赔偿金额。本案对于合理确定权利人损失,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做出了积极探索,具有广泛的实践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