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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华谊兄弟”作为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简要案情】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华谊兄弟”商标的权利人。大连华谊兄弟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会展服务、文体活动策划等,曾组织承办《越战越勇》大连赛区海选赛等活动。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作为字号,明显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万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华谊兄弟”商标的知名度、商业价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的时间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改判为1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华谊兄弟”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以其作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攀附故意。一审诉讼过程中,被告变更了企业名称,停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商标的知名度或商业价值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知名度或商业价值高的商标,理应给予更强的保护力度。二审法院大幅度提高赔偿数额,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也表达了司法机关维护影视行业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的鲜明态度。